案情
2019年12月15日10时17分许,原告肖某驾驶其所有的赣BXXXXX号小型汽车在某路段通行时,发生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抓拍设备记录。被告某交警大队审核后,将该信息上传至公安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并通过手机短信通知了原告。2020年1月15日15时许,原告使用“交管12123”缴纳罚款100元,处理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同时,被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后,原告以执法程序违法等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分歧
争议在于使用“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
评析
一、关于“交管12123”系统送达的电子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和陈述申辩权是否违法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据此,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如果当事人放弃了陈述或者申辩权利,行政处罚则不因未告知而影响其合法性。
“交管12123”是公安部官方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唯一手机客户端应用程序(手机APP)。使用该程序,车主和驾驶人可以自助处理本人和绑定的非本人名下机动车在全国范围内单一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00元及以下,累计记分不满12分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非现场交通违法记录。注册、使用该应用程序的“业务须知”中已经明确告知:“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请前往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当事人“阅读并同意”后才能进行注册并使用交通违法业务功能。
因此,当事人使用“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的前提,是其放弃陈述、申辩,认可处罚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如有异议,依法应当前往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陈述、申辩后再予办理)。申言之,电子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依据和陈述申辩权,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关于处罚决定书未告知处罚依据及救济权、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是否违法问题
首先,通过“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完毕后,系统送达的是《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并非处罚决定书。电子凭证只是行政处罚信息的记录载体,向当事人表明处罚机关、处罚内容、时间地点、救济权利等相关信息,以方便当事人进行事后救济。但电子凭证并不等同于处罚决定书,并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所以,未加盖公章并不违反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
其次,“业务须知”中约定了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形式,当事人可自行领取。理论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需要当事人前往处理机关接受处理,当事人需为此承担通行成本和时间成本。“交管12123”的便民措施推出后,对交通违法记录无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处理。线上处理应“阅读并同意”的内容中包含“如需处罚决定书,用户申请邮政寄递或持驾驶证至处理机关打印,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当事人如需处罚决定书亦可如“业务须知”中自行选择受领方式。行政机关并未剥夺当事人受领处罚决定书的权利,也未对其其他权利进行减损。
因此,“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在法律文书送达上并无不妥。
三、关于当事人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后,行政机关未及时送达罚款收据问题
首先,道路交通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罚款收据由收缴银行出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遵循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并不直接收缴罚款,而是“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到银行缴纳罚款后,由收缴罚款的银行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罚款收据上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处罚机关财务专用章、收缴罚款银行业务专用章。“交管12123”线上缴纳罚款也是通过银行收缴,罚款收据同样由银行提供。
其次,“交管12123”“业务须知”中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收据的领取方式。“如需罚款凭据,请至缴款银行营业厅索取”,因此,行政机关并未减损其领取罚款收据的权利。本案中当事人自行放弃了罚款收据的领取,行政机关不承担当事人未领取行政罚款收据的法律责任。
法律的发展永远滞后于社会实践。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而使当事人权益减损或义务增加。自动化行政设备的使用是行政机关顺应时代潮流、放管服改革、便民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在未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应受到司法层面的否定性评价。通过“交管12123”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具有提高行政效率、优化便民服务、降低资源消耗等多重优点,且未对当事人合法权利进行实质减损,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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