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3日至7月31日期间,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将公司生产的硫酸钠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运输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造成了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周边约8.08亩范围内环境和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洞口组、江村组地表水、地下水受到了污染,影响了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约6.6平方公里流域的环境,妨碍了当地1000余名居民饮水、用水安全。经鉴定,两处受污染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总费用为人民币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57135.45元,并产生检测鉴定费95670元。受污染地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浮梁县检察院认为,因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产生大量硫酸钠废液,该公司工作人员违法处置上述废液,造成浮梁县湘湖镇、寿安镇两地环境污染,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请求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倾倒硫酸钠废液造成的环境污染修复费用2168000元、环境功能性损失费用57135.45元、应急处置费用532860.11元、检测、鉴定费用95670元,并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共计3025071.91元,并判令该公司对本次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审理情况】
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浙江某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性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1406.35元,共计人民币3025071.91元,同时判令被告浙江某某公司对违法倾倒硫酸钠废液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浮梁法院决定由四名人民陪审员和三名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鉴于本案环境污染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该院在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从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教育行业四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审理前,人民陪审员集中阅卷,梳理问题,草拟提纲。庭审中认真听取、记录了双方的意见,厘清了案件争议。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就案件事实认定展开深入讨论,特别是对被告浙江某某公司的主观过失、危害后果、赔偿态度、非法所得等问题,独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与法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人民陪审员主动发挥自己经验逻辑判断方面的优势,结合社情民意,提出在全面赔偿原则下,综合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前全球疫情影响等因素给予适度惩罚的意见,供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予以参考。本案中,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主动参审,提升了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科学性。本案依法组成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七人合议庭审判,有力地实现了法律专业意见与社情民意相统一,进一步提升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理念。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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