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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刑事律师--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要做到“四个结合”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法医鉴定意见审查要做到“四个结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俊涛
 

  刑事诉讼中,伤害案件是司法机关办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鉴定意见是伤害案件审查的关键证据,也是疑难证据。司法机关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要做到“四个结合”,主观检查与客观检查相结合,原发伤情与继发伤情相结合,主诉与重新检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出庭相结合。通过审查,采信合法鉴定意见,排除非法鉴定意见,补强有瑕疵鉴定意见。

  一、主观检查和客观检查相结合。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既要审查主观方面的检查,也要审查客观的检查。如一起伤害案件,被鉴定人被鉴定为重伤二级,依据的是视野检查,单纯依靠视野检查结果而没有进行客观检查,最终作出错误的鉴定,鉴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能够对被鉴定人进行客观检查,并将主观检查、客观检查相结合,那么,该起错案就能避免。被鉴定人出于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动机,往往会夸大伤情,或者尽量规避对己不利的检查结果,这样就造成主观检查结果的不准确性。因此,审查鉴定意见时,要主观检查与客观检查相结合。

  二、原始伤情和继发伤情相结合。审查鉴定意见时,要审查被鉴定人的伤情是不是原始伤,是原始伤,就与嫌疑人的殴打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原发伤,就与嫌疑人的殴打没有因果关系。如一起伤害案件,被鉴定人鼻骨多发骨折,某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认为虽有多发骨折,但多发骨折是陈旧性的,因此,与殴打没有因果联系。再如,外伤性穿孔鼓膜的鉴定,是新鲜的穿孔,还是陈旧的穿孔,将导致截然不同的鉴定意见。同时,还要审查外伤是继发的,还是伪造伤、造作伤。造作伤由自己制造的,又称自伤。造作伤主观上是被鉴定人自己故意的,损害的是自己的身体。如一起伤害案件,被鉴定人有一颗牙外伤致脱落,但一颗牙外伤脱落不构成轻伤,2颗牙外伤脱落才构成轻伤,这个被鉴定人回去后就又拔了一颗牙,鉴定机构依此鉴定为轻伤,后来发现了这起错误鉴定。伪造伤、自伤很容易欺骗鉴定人,造成错误鉴定。因此,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既要审查原始伤,还要审查继发伤、伪造伤。

  三、被鉴定人主诉和重新检查相结合。在审查法医学鉴定意见时,首先要审查被鉴定人的主诉,依据主诉审查医学影像检查,手术记录等。主诉、影像检查、手术记录、专家会诊、出院诊断,应该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就要慎重。对医院的诊断,按照我们掌握的各种疾病的诊断与鉴别诊断,仔细分析伤与病之间的相互联系,应用现代科技设备及先进手段分析各方面的情况,对病历的内容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同时,被鉴定人往往会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伤情。如一起案件,被鉴定人伪造、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检查,能看见说看不见,鉴定人又没有要求做客观检查,最终导致错误的鉴定。再如一起案例,就是通过重新拍摄CT片并与原始的CT片进行对照发现错案的。对于神经、视力等损伤这类不能即时鉴定的损伤,不能强求快。通常做法是采取两步鉴定,先在批准逮捕时给预审部门出一份损伤程度在轻伤以上的初步鉴定意见(宁轻勿重,留有余地),然后待伤情稳定、治疗终结后再出具终局鉴定意见。

  四、书面审查与出庭相结合。书面审查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是目前检察机关开展技术工作的主要内容。简单的案件,检察官能理解、领会、使用技术性证据内容可以了。但是,面对复杂的案件,仅仅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效果不好,为了能够辅助检察官更好地控诉案件,就需要鉴定人、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出庭作证。如一起疑难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人出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并在开庭时,出庭针对鉴定意见中外伤的发生、形成、鉴定意见的作出、依据、引用条款等进行阐释,有力支持了公诉、审判。

  (作者系河南省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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