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薛刚凌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因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随后,呼格吉勒图案快速进入到国家赔偿程序。如何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妥善回应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诉求,备受社会关注。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共赔偿受害人家属2059621.4元,得到广泛认同。通过国家赔偿来抚慰受害人家属受伤的心灵,抚平冤案带给社会大众的心理创伤,意义重大,体现了国家赔偿制度设置的初衷。
一、赔偿项目与法律依据
该赔偿案涉及四个赔偿项目:一是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三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是公开赔礼道歉。由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时,当庭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得到呼格吉勒图家属的认可,因而在呼格吉勒图案的国家赔偿决定中只是提及,没有再列入赔偿决定内容之中。
以上赔偿项目都是立足于对冤案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认定,损害涉及受害人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名誉权,以及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这些损害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赔偿范围,应当予以赔偿。此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各赔偿项目的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赔偿项目及具体赔偿数额,都是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确定的。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在呼格吉勒图国家赔偿案中,比较复杂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2010年12月1日,新修订并实施的国家赔偿法新增了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款规定。201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并要求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本案是一个重大的刑事冤案,被害人因刑事错判被剥夺了生命。生命无价,国家赔偿虽无法挽回已经失去的生命,但应当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给受害人家属一定程度上的精神慰藉。本案综合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对受害人家属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给予受害人家属较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此表明国家对重大刑事冤错案件予以纠正的决心和对受害人家属的救济和抚慰,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协商赔偿与决定程序
该赔偿案的审理程序也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可以就赔偿事宜与赔偿请求人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本案的审理充分听取呼格吉勒图家属的诉求和意见,就相关赔偿问题如赔偿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等进行充分沟通,最后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这种以协商为基础的赔偿决定容易被赔偿请求人接受和认同,能够真正起到救济和抚慰作用。
无可置疑,呼格吉勒图赔偿案是一个重要的国家赔偿案件,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以及赔偿程序上,有许多可圈可点之处,更重要的是,这一案件体现了国家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慰藉,体现了国家纠正刑事冤错案件的担当和为受害当事人提供救济和保障的决心。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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