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联系人:钟安国 法律热线:13597811866
E-mail:344045158@qq.com
执业机构: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1310889314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金安建设大厦A座13楼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经典案例
恩施律师—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胡xx不予批准逮捕的 律师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胡xx不予批准逮捕的
律师意见书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胡xx权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等,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本律师会见胡xx后了解到的案件事实:案发起因是严x在高速服务区加油站工作过程中与顾客发生口角,打电话给胡xx要其喊几个人去帮忙,胡xx随即邀约严xx,严xx正好与穆xx和曾x在一起,严xx、穆xx、曾x即开车赶往高速服务区。胡光权也独自开车赶往高速服务区,途经舞阳坝时接到严x电话说“没得事了,不用来了”,胡xx即给严xx打电话,叫严xx等人不去了。但严xx与严x本就是亲戚,严xx接到电话时已开车上了高速公路,就对胡xx说去看看情况,胡xx即独自开车回家。对于以上案件事实,办案机关经侦查已确认胡xx供述属实。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共同犯罪的各共犯人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但胡xx的行为显然不具有这两个要件,当胡xx第二次打电话给严xx时,他是认为严x的麻烦已经解决了,而且即使严xx到了高速服务区也不会有什么事发生。因此,胡xx不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且胡xx也没有到达案发现场,没有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胡xx不构成共同犯罪,为维护胡xx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不予批准恩施市公安局的提请批准逮捕书。
    此致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钟安国律师
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2014年6月25日


 
http://www.enshilvshi.net/恩施律师_恩施律师事务所_恩施最好的律师_恩施好律师_恩施知名律师_恩施钟安国律师
 
【返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