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驾驶员与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现实生活中,个人买车后挂靠到具有道路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在通常情况下,买车人作为营运车辆实际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佣驾驶员,并通过挂靠单位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进入运输经营活动。该驾驶员是否与挂靠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呢?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务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可知,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才能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
三、挂靠人、驾驶员,挂靠单位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通常是个人出资买车后挂靠到具有道路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但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实际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并通过挂靠单位为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进行运输经营活动。虽然挂靠人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运输经营活动,且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上载明的挂靠单位,但实质上驾驶员是挂靠人的雇员。
四、挂靠车辆驾驶员与挂靠单位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使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在挂靠营运车辆驾驶员发生伤亡事故后,其本人或近亲属往往依据该批复,要求确认驾驶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挂靠营运模式中,挂靠人出资购买机动车,挂靠单位是机动车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的名义所有人,挂靠人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业务。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仅仅是其对挂靠车辆进型管理所得的服务费用。挂靠人、挂靠车辆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只有形式上的从属性,并没有实质上的从属性。由于驾驶员与挂靠人之间已存在雇佣关系,而与挂靠单位之间没有实质上的从属性,故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挂靠车辆驾驶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否,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严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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