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
当事人提出诸如:①某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证明事项不符合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发包方拒绝办理修改;②发包行为不合法;③第三人的承包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等等理由,诉请仲裁委撤销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仲裁处理意见】
经审查属实的,对第①种情况,裁决当事人有权要求发包方办理申请发证机关更正;对第②、③种情况,只能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发证所依据的合同,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及时办理变更或调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判断和理由只能在裁决书的论证部分说明,不能在裁决主文中裁决撤销原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分析】
颁发或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于法律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农户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做出行政确认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若需依法撤销或更正、注销已发出的上述权证,须由原发证机关自行决定,或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只受理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有权对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行为合法性作出认定,但无权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与之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若在仲裁活动中查实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有误,一是可以发出仲裁建议书建议纠正,二是做出如上裁决。但仲裁建议书虽不违法,却没有法律效力,故原则上还是采用仲裁裁决的方式。当事人可凭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方办理申请现发证机关更正的手续(原发证机关有可能已经撤并)。
相关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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