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强制性规定 定金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起诉称:被告人李某是海淀某村农民,2002年李某以妻子名义买下昌平区某村破旧房屋数间,2003年进行了翻建。后来李某准备出售该处房屋,便将售房信息登在网上。原告郑某是北京市居民,看到售房信息后,让妻子黄某前去李某处看房,经多次看房后,双方协商好以55万元价格买卖该处房屋,黄某当场交付李某定金2万元,双方还约定如果反悔需赔偿对方房价款的50%。郑某后来反悔买房一事,并要求李某退还定金,遭到李某拒绝,郑某遂于2010年9月14日将李某诉至昌平区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定金2万元,并确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李某答辩称:买房是一位女士主动找到我,她看了我所有的手续,我并没有见过原告,我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原告系非农业户口,其购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郑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李某取得的2万元定金应返还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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