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同诈骗罪 有期徒刑 缓刑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被告人张贻昆利用假户口本,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灰色奥迪牌A6型汽车,并支付了押金2万元和一个月的租金1万元。不久张贻昆就和李同山(另案处理)合谋打起了利用租来的车骗钱的主意。李同山替张贻昆办理了伪造的行驶证和购车手续,并辗转联系到了尹某。与尹某见面后,张贻昆化名刘新,谎称自己是买卖电缆的生意人,现在资金周转有了困难,想向尹某借15万元,并承诺两个月还清,另外支付3万元作为利息,自己的奥迪车可以作为抵押。尹某查看了车辆的手续后,没有发现问题,想到是自己的朋友介绍的人,利息高还有车做抵押就同意了。
于是尹某将15万元现金借给了张贻昆,张贻昆以刘新的名义打了欠款18万元的欠条,把车的假手续和车钥匙都交给了尹某。后来尹某一直开着那辆奥迪车,直到一个月后的一天早晨他发现车不见了。尹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经警察核实尹某才发现,抵押的车其实是租赁公司的,由于张贻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汽车租赁公司又无法联系到张贻昆,于是租赁公司找到了车并用备用钥匙把车开走了。而此时,尹某再联系所谓的刘新和李同山却再也联系不上了。2010年6月9日张贻昆被抓获归案。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贻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抵押借款形式达成协议,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贻昆亲属代其积极退赔案款,被告人张贻昆认罪态度较好,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贻昆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张贻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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