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诈骗罪 有期徒刑 罚金
【案情简介】
赵某系大学文化,2008年1月至6月间,赵某与冯某经预谋,在本市石景山区青少年活动中心4012房间,伙同吴某、王某、曹某、牟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冒用中国少年雏鹰网、中国画报出版社等单位的名义,使用伪造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等九部委会签的文件,谎称经上述九部委及单位的授权,以开展《喜迎奥运、放飞梦想,全国少年儿童“奥运之星”选拔活动》为由,电话联系了全国共计21所学校,共同骗取了江西省于都县实验小学、山东省东营市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附属小学、江苏省扬州市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等单位及其在校学生合计人民币98 120元。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共同骗取二十一所学校的钱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律界
湖北恩施律师网http://www.enshilvsh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