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与乙为恋人关系,乙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5年,甲向乙提出借用其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在贷款无果后,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结婚证书和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将房屋认购人变更为其本人,随后将该房屋出售并过户给丙。
【分歧】
对本案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甲出卖房屋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又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了伪造结婚证、授权委托书并将房屋过户出售的行为,属采取了秘密手段,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房屋的目的,客观上向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欺诈的行为,骗取了工作人员的信任,最终将房屋过户出售给了丙,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甲通过伪造结婚证、房屋过户授权委托书等手段,虚构事实,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将该房屋变卖并过户给丙,致使乙的财产遭受损失。甲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其次,本案为典型的“三角诈骗”,受骗者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房管所,但被害人则为遭受财产损失的乙。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相关材料将房屋过户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手段。其实质是甲通过欺骗的段,使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管所产生了错误认识(误以为甲与乙是真实合法的夫妻关系),进而处分了给房屋,使乙的财产受到损失。所以甲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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