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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驾驶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私家车驾驶员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群群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口号的引领下,借助互联网平台发展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伴随着这股“互联网+”效应的热潮,分享经济、平台经济等新鲜词汇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这种通过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闲置资源(比如生产资料、劳动力)的使用权进行高效整合,有偿分享给消费者,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的经济现象被称为分享经济。平台经济则是建立在分享经济基础上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在劳动法领域,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劳动者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究竟是一种劳动关系还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亦或是其他关系,引发了很大争议。

  一、私家车接入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特征

  私家车运营模式涉及司机、平台企业和乘客三方主体。平台发布司机招募信息,司机在线上传自带私家车的车辆行驶证及个人驾驶证后,平台进行后台审核,审核通过后即成为网约车司机,乘客通过平台进行叫车。平台将乘客的叫车需求发送给司机,司机根据自身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单。司机完成服务后乘客将车费打入司机在平台开设的个人账户内,平台扣取其中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即为司机的个人收入。其主要特征有:

  1.招聘方式及招聘流程较为简单,全部采用网上操作,无需线下见面,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2.平台虽不购置车辆,但对司机自带私家车的车龄、车况及司机的驾龄提出要求,这也是平台审核的主要内容。3.司机应聘、接单等与工作相关的事项都依赖平台,依赖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4.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没有规定要穿着平台工作服或佩戴工作证,工作时间较为自由。5.司机凭自身意愿决定是否接单,但平台对司机的最低接单量进行限制,司机需要每月接受一定数量的强制派单任务,完成最低营业额。每日完成特定的工作量后还可以获得额外奖励。6.尽管平台不直接向司机发放报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机付薪,但须打入平台指定的司机个人账户内,并且平台对司机提现的时间和次数也有要求,平台抽取一定利润后剩余的即为司机的营业收入,司机可按时提现。7.平台要求乘客在每次叫车服务完成后对司机的服务进行评价,这也是平台对司机进行的实时动态的绩效考核机制,平台会根据乘客的评价对司机的派单量、接单数等工作量作出相应调整。这也是平台对司机作出继续留用还是解聘的重要依据,从而不断提升司机的服务质量,塑造平台的好口碑。8.平台不禁止司机在其他平台软件上进行接单或有其他工作,即允许司机兼职,但须在不影响本平台工作的前提下。9.对于平台所能给予司机的待遇、派单量等工作条件,司机没有议价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放弃。

  二、我国认定劳动关系标准的笼统性与滞后性

  劳动合同法是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角度判断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仍处于空白阶段,只在部门规章中可见。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发布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12号《通知》)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标准采用的是“构成要件说”,即三要件缺一不可,这三个要件分别是:主体适格、劳动管理、业务组成。随着分享经济、平台经济时代的到来,认定劳动关系三要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

  1.要求三要件同时具备的规定太过刻板。随着时代的变迁,劳动关系将呈现出多样性、灵活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认定劳动关系要求面面俱到的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比较法上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认定劳动关系的审查标准,侧重要素式角度进行判断,抓主要矛盾即可。

  2.劳动管理的界定过于简单。12号《通知》仅从规章制度、劳动管理、提供报酬这三个方面阐述劳动管理的含义,过于简略,没有体现劳动管理的具体表现形式,比如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企业对劳动者的控制力、企业对工作场所及工作时间的决定程度等均没有涉及。

  3.关于业务组成部分的表述已经不合时宜。12号《通知》要求“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里用人单位的业务指的是主营业务。而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与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不相匹配的情形比比皆是,比如法院聘请的保洁人员、学校聘请的保安。因此,不能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该从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角度进行把握。

  三、私家车驾驶员与平台企业之间构成平台经济劳动关系

  1.主要理由

  平台与司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普通民事关系。平台对其所要招募的司机会提出条件,比如要求司机自带的私家车车龄在6年以内、司机的驾龄在2年以上、司机年龄在45周岁以内等等,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司机才有资格成为一名快车司机,也就是说平台会给司机设置进入门槛,不是只要会开车都能成为快车司机。司机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从人格从属性角度看,司机与平台之间存在一定意义上的人身依附性。一方面,司机对外是以平台的名义从事工作,乘客也是认准司机是为平台工作的驾驶员。另一方面,尽管司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是否接单,但司机的每月接单量必须达到平台要求的最低派单量,也就是说平台对司机的接单工作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从组织从属性角度看,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机的工作进行监管。乘客对司机的评价是平台对司机进行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平台会根据乘客反馈的意见对司机作出是否继续留用、是否优先派单或者解雇的处理。

  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司机对平台的薪酬机制没有话语权。虽然并不是由平台直接向司机支付劳动报酬,而是由乘客向司机支付薪酬,但是乘客必须将薪酬打到平台为司机开设的个人账户上,平台再从中抽取一定的费用作为平台的营业收入,剩余部分才能支付给司机,而且司机不是随时都能提现,必须遵守平台的提现时间规定。从这一点上看,司机对于平台的薪酬机制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接受或者拒绝离开。

  从技术从属性角度看,司机完全依赖于平台提供的技术支持。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不同的特点莫过于借助互联网等高科技信息手段。在私家车运营模式中,如果不是借助平台发布的招募信息、司机在线上传资料、平台派单、司机接单等等一系列互联网技术手段,也就不能成就“网约车”。应当说,在传统的从属性审查标准中,应该增加技术从属性审查的指标,以适应内容不断丰富、形式不断多样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更好地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迎接“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2.与传统型劳动关系的区别

  人格从属性的特征并不是很突出。典型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勤管理;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平台并没有用各项规章制度约束司机,也没有对司机进行考勤管理。

  存在部分组织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必须到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场所上班,上班时间也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指定时间进行,劳动者上班还要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指定的工作时间,司机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都是自由安排的,也无须穿工作服、佩戴工作证。

  存在外部经济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完全为用人单位之目的在工作,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薪资水平完全依赖用人单位的营业收入;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司机对平台的经济依赖性并不是很强烈,但司机对平台仍然有经营上的依赖,平台从司机的劳动中获取收益。

  存在显著的技术从属性。典型的劳动关系中不存在技术从属性;但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中,技术从属性的特征是最为明显也是最重要的,这是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与典型的劳动关系的最主要的区别点。

  允许建立多重平台经济劳动关系。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典型的劳动关系并不提倡双重劳动关系;而平台经济劳动关系并不禁止司机与其他平台建立平台经济劳动关系,司机与不同平台之间可以存在多个平台经济劳动关系,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在先建立的关系。

  不管怎样,新时代已经到来,平台经济作为一项新兴行业,尚属起步阶段。我们所能做的就是以审慎、包容和开放的心态,通过完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平台经济劳动关系的监管规则,尽可能地控制所能看到的风险,在保障个体(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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