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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利用模型机进行诈骗 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24-07-0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来源:恩施日报 作者:冉利咸 编辑:王晓蓉 
恩施日报讯 (通讯员冉利咸)一男子利用已作废手机或模型机包装成未拆封的手机进行抵押实施诈骗,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人龚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缓刑部分;被告人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龚某曾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龚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9万元。

被告人龚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做二手手机生意。2023年9月至12月,龚某利用已作废手机或模型机包装成未拆封的iphone手机,向李某抵押手机30余部,李某支付人民币13.38万元。其间,龚某注册10余个微信账号,向李某支付抵押利息8.29万元。经统计,龚某诈骗李某5.09万元。

经讯问,2023年4月,龚某因资金周转不开,找李某借钱。李某认为该生意收益大,提出二人合伙经营。之后,龚某与李某商量,由龚某负责找抵押手机资源并进行价格评估,李某出资做合伙生意。龚某之前做二手车生意亏本,为骗取资金应急,他在自己经营的手机店拿出几部手机,利用他人身份进行抵押,骗李某出资。李某出于对龚某的信任,豪爽给付抵押金。龚某变本加厉,将店内坏手机和手机模型装盒包装好后,骗取李某更多抵押金。

2023年12月26日,李某无意发现抵押手机与龚某描述的不相符,东窗事发。

1月9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龚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据了解,龚某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未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为2023年2月20日至2024年2月19日。

法院认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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