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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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安置房儿媳有份 离婚后不用搬走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案例点击:
    王女士和张先生婚后一直与公婆同住。公婆家中有宅基地五间,登记在王女士公公张老先生名下。
    2006年,婆家拆迁。按政策,每个安置人口可享50平方米的回迁购房指标,安置人口包括王女士。张家得两套安置房,写的都是张老先生的名字。
    2010年,王女士和张先生离婚,老两口要求王女士净身出户。
    律师解答:
    王女士对于拆迁安置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建议王女士以张先生及其父母为被告起诉分家析产。王女士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口,对于回迁房应享有居住权,居住权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消失。 同时,按当时的拆迁政策,每个被安置人口都享有50平方米的回迁安置面积。
    王女士对于按人口分得的回迁房享有一定的份额。
    因两套房均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如果老人将房屋出卖,王女士将无法把所售房屋追回,但可以要求张老先生支付合理补偿。
    律师建议,王女士可依法要求对回迁安置房屋进行分割,方式有多种:一是可以要求张老先生对其所享有的房产份额按市场折价补偿;也可以对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主张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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