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追索抚养费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从法理上来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或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在此期间,子女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抚养费的功能是满足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需要,子女长大以后若还追索5年前甚至更长时间之前的抚养费,当时的成长需要已经不存在,请求权的基础已丧失。还有观点认为,抚养费请求权为一种法定债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虽然存在不同声音,但主流观点还是倾向于抚养费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最高院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曾考虑明确抚养费的诉讼时效问题,但又考虑到实践中的案件可能具有某些特殊性,最后还是删除了抚养费的追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从审判指导上来看,本律师认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较为宽松的规定,应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作出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利益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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