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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当法官遇上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12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突发心脏病去世。耐人寻味的是,他的逝世,引发司法界、律师界乃至更广泛人群的自发悼念。

  无论是最高法院的精英,还是基层的法官;无论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还是高校教授学者,都齐声表达了对邹碧华不幸离世的惋惜与敬仰。

  邹的多年好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不禁感慨“想象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终于在网络上的各种自发悼念中出现”。

  回顾邹碧华这一生,其实不难找到答案,这位“学术和口碑皆好”的学者型法官,终其一生致力于法治建设。他以自己的远见卓识、法律素养和对司法事业的热忱,赢得所有人真诚的敬意。

  正如歌德所说,责任,就是对自己要去做的事有一种爱,因为这种爱,所以尽责本身就是一种生命意义的实现。

  邹碧华走后的十天,邹碧华现象在法律人甚至社会中蔓延,邹碧华实现了他作为一个法官、一个导师、一个法律人的生命意义。

  这或许是个契机,让社会得以重新思考定位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重回公众视野。这或许是个良机,是中国法律职业人朝向更高方向的开始。

  追悼会上,四地高院院长来向他告别,全国各地上千人自发前来为他送行。正如邹碧华21岁的儿子所说,他的父亲用三个词总结,就是理想,责任,担当

  法官VS律师(一)

  庭前的独角兽——邹碧华

  法治周末记者 高原

  邹碧华的微博上关注了2967个人,其中,将近一半都是律师。

  他的微博名字叫“庭前的独角兽”。独角兽,是一种履行重要使命时才出现的吉祥之物。

  邹碧华曾说过,尽管当年报大学志愿时纯属阴差阳错,想报经济专业,却报了经济法,以为是研究经济的方法,没想到从此走上了法律之路,并从此一路执著,希望在中国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辱使命。

  2014年12月10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这位踌躇满志而又平易近人的法官,这位律师眼中最没有架子的法官,这位一直力推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还没来得及介绍他推动的平台,在赴徐汇区法院参加司法改革座谈会的途中,突发心脏病,永远离开了这个世界。

  当天下午6时,得知邹碧华去世的消息,他的多年好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大吃一惊。何帆在微博中记述,他一个人回到办公室,坐了半个小时,才缓过劲来。

  打开朋友圈,何帆看到,无论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学者,所有人都在表示哀悼和致敬。

  邹碧华的去世,不但在政法圈,包括在许多普通市民中都引起强烈反响,网上近十万人发帖,缅怀这位令人尊敬的好法官、司法改革燃灯人,有人将其称为“邹碧华现象”。

  追悼会上,四地高院院长来向他告别,全国各地上千人自发前来为他送行。正如邹碧华21岁的儿子所说,他的父亲用三个词总结,就是理想,责任,担当。

  最后一条微信

  律师岳雪飞的微信里,将邹碧华发出的最后一条微信截屏保留了下来。在这则微信上,邹碧华转发了一条关于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上线的新闻。

  正如邹碧华的最后一条微信,为了让律师们的职业环境得到改善,也为了建立良性的互动关系,邹碧华呕心沥血。

  “有的法官显得非常强势,不愿意多听律师解释;有的法官在法庭上不注意听取律师的陈述和意见,或者在感觉律师陈述和意见与自己内心认知相左时,随意打断律师发言……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治理,将会对中国的法治产生巨大伤害。”

  这篇在律师界广为传颂的文章《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出自邹碧华之手,他曾说:“尊重律师、注重沟通,天塌不下来,庭开得更好。”

  就在邹碧华逝世的前一天,他所主导推动的上海法院律师诉讼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运行。

  作为这一创新举措的主力推手,邹碧华也在他的朋友圈里转发了这条消息,并留下最后一句意味深长的寄语,“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

  原本接下来的一周,上海高院预备开一场发布会,介绍新上线的律师服务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能实现网上立案、云会议(视频证据交换)、网上调解等功能。

  原本邹碧华会准时出现在这个发布会上,更加详细地介绍这项工作,让更多的律师和法律人了解并使用这个平台,然而他的离去,留下了永久的遗憾。

  尽管噩耗传来,但邹碧华推动的平台如期上线,这对于广大律师来说,是个极大利好的平台。

  “这个平台运转起来之后,对律师的工作有很大的便利,比如说阅卷,如果能够实行网上阅卷,就能节省很多的时间。”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岳雪飞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岳雪飞遇到的法官中,有的法官会和律师有隔阂,给律师的感觉就是居高临下,而邹碧华却很平和,“不管是在讲课还是工作中,他都是真心实意想和律师有一个良好的沟通,然后在工作中调整。”岳雪飞说。

  “在律师界,对邹院长的业务和为人评价都很高。”岳雪飞清楚地记得,几年前,当邹碧华担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界意见,出台了一份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希望法官要“善待律师”,共同推动司法公正。

  岳雪飞为此也呼吁,社会上对于压力越来越大的法官,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厚待。

  手机号对律师公开

  2012年,邹碧华就任上海高院副院长,那时,他在博客中郑重表态,“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

  实践当中,邹碧华也一直践行着他对律师的尊重,甚至敬畏。

  中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国内律师界对邹碧华的自发纪念可以说是“绝无仅有”,因为“律师职业的独立性、社会性、专业性很强,律师评价法官的眼光,其实是很苛刻的,甚至刻薄”。

  “大家这样尊重他,不在于邹碧华在哪个专门的案子中帮助过谁,而是他对律师职业、律师行业、律师制度的尊重,不光是尊重,还是一种敬畏。正是这种尊重和敬畏,才让我们加倍地去敬重他。”吕红兵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吕红兵和邹碧华相识于10年前。

  在一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研讨会上,吕红兵首次聆听到邹碧华的观点,“他当时是高院的副庭长,讲法官的商事审判理念,明显不同于惯常的民事审判思路,令人耳目一新”。吕红兵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此后的多个场合,两人经常交流司法观点,惺惺相惜。

  有一次,国资委系统组织国企高管培训,两人都被请去讲课,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虽然吕红兵的课安排在下午,但他一早就来到现场,想听听邹碧华讲些什么。

  “他(邹碧华)的讲课,总能给你启发,他从不重复那些老生常谈的东西,而是有案例有数据,饱含着深厚的学养。”

  更让吕红兵感动的是,邹碧华的手机号在律师界是公开的,许多律师也加了他的微信好友。而且他并不是默默潜水,而是常常和律师们互动。

  邹碧华的最后一次公开演讲,是在10月下旬全国律协的一次活动上,主题是讲法官和律师的良性关系构建。

  “一个法官,如果不能善待律师,将会给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伤害。”邹碧华曾如是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在《追思邹碧华》一文中写道:邹碧华曾把自己比作一个行船者,这条船承载着中国法治的希望与未来,行船者中,有邹碧华那样的法官,也有邹碧华临走前还在牵挂的律师同行。前行的路上,会碰上激流险滩,也会遭遇惊涛骇浪,但我们终将不离不弃,风雨同舟。

  “他又瘦了”

  “他又瘦了。”

  几乎所有接触过邹碧华的人,近年来都会发出这样的感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何帆是邹碧华的多年好友。在一次研讨会上,邹碧华对何帆说:“何帆,司改道路漫长,要注意身体啊,少吃多走,你看我现在都瘦了!”

  何帆苦笑:“你这是累的!”

  邹碧华虽然离开了,但他的人生却以另一种方式在“存续”,被更多人忆起。

  一些素昧平生的网友尽管知道博主永远无法再更新,依旧选择在评论栏留下一句“一路走好”表达哀思。

  邹碧华所提倡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引发了法律人新一轮的思考。

  近年出现了律师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抱团取暖”,与法庭正面“碰撞”的现象。这也激化了法官(检察官)一方与律师之间的矛盾。

  这种背景下,邹碧华却得到律师界一致称颂。

  他深知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携手向前的重要性。他曾说,他在美国访问时从未见法官训斥律师,哪怕律师确有不好,也不会当着委托人的面批评律师。

  在担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邹碧华制订了《法官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甚至他生前的最后一次公开演讲,也是关于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构建。

  有媒体回忆,一位深圳的老律师到上海来开庭。老律师在法庭上要找一份证据材料,由于先前整理得不是很清楚,翻来翻去翻不到,急得满头大汗。

  邹碧华说,“律师,请你坐下来,慢慢找,相信大家都会等着你,你不用着急”。

  老律师坐下来后很快找到了材料,如释重负。开完庭后,老律师在其他人签笔录的间隙,对邹碧华说:“我在全国各地开了很多庭,在上海第一次感受到法官这么好!”

  也许邹碧华的师妹,一位“80后”广东法官写给他的诗更能形容他短暂又不凡的一生:

  “你使许多事情发芽

  而自己被冬天拂去如落叶

  十二月十日,上海小雨

  船到江心

  操桨者骤然沉默

  耳边只余风声

  独角兽回到了寓言里

  谁来驮负巨大的词语

  ——有的人说会放弃;

  ——有的人说会继承。”

  法官VS律师(二)

  当法官遇上律师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当法官遇上律师,会发生什么?

  河南律师苏东彪是在4天之后写下悼念邹碧华的文章的,虽然他与这个远在上海的大法官素不相识。

  不过,他并不同意邹的同行追思文章中对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描述。

  邹碧华临终前的最后一条信息是发给律师的,祝福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说,这是“上天给这两个近乎敌对的职业群体开了一个残忍的玩笑”。

  苏东彪认为,许前飞把律师和法官两种职业的依存关系,理解为“两个近乎敌对的职业群体”是不当的。因为法官是居中的裁决者,和哪一方都不能对抗,所以也就不存在天敌。

  现实隔阂

  苏东彪的想法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能有些理想主义。

  湖南律师雷志锋发现,在2007年刑诉法修改之后,律师的地位有所变化,越来越独立的律师与法官在法庭上的冲突开始加剧。

  “当前,律师与法官,传说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却彼此并不待见。”

  几乎就在那几年,各地法院纷纷出台各种规范律师和法官关系的文件。

  律师进法院会被当着当事人的面翻查包,要约见法官特别不容易。

  雷志锋对法治周末记者感慨说,那段时间很多资深的律师并不愿意去开庭。

  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其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也感慨“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

  在法律界众所周知的几个案件中,出现了后来所谓的“死磕派”律师,而死磕的对象,并不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而是居中裁判的法官、法院。

  “裁判者的权威是司法制度良好运行的基础与前提,如果裁判者没有权威,终有一天法治将会崩溃,而这恰恰是更为可怕的后果。”律师张培鸿认为。

  “亲密”之殇

  2010年,在一次法律人聚焦的论坛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费汉定总结说,以2008年轰动广东司法界的“11•13”案件(因黄松有、杨贤才案连带而发,由3名涉案律师牵扯出数十名广东高院、广州中院的法院干警)为界,广东的法官和律师关系存在先热后冷的情况。此前,部分法官和律师称兄道弟、交往过密,甚至进行权钱交易,此后,法官和律师又互相提防、互相鄙视、不敢来往。

  像广东这样的案件在司法界并非首例,媒体此前盘点近年的法官腐败窝案发现,许多类似案件的背后都有律师的身影。

  例如,2005年阜阳中院窝案、2006年深圳中院法官被调查破产拍卖中的违规行为、2009年辽宁多个中院数名法官与数名律师被调查,还有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的腐败案,有多次行贿人都是律师,等等。

  “我国现在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存在很多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国家法官学院一位要求不具名的教授说,当下出现的一些司法腐败案件,律师实际上起到了二传手的作用,律师在收取高额的诉讼费用之后,说是送给法官,歪曲了法官的形象。

  不过,相关部门早已关注到此,并试图予以纠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细致地规定了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二十多项“不得”。

  原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当时解读称,上述规定中的种种,反映出来法官与律师的失范程度之深令人吃惊。

  例如,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反映出“法官办案易受与律师关系及各种关系的影响”;

  规定“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反映出“法官和律师会面就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反映出“律师竞争不是靠法律水平,而是靠与法官的关系”,等等。

  是什么制造了壁垒

  在最高法院与司法部的上述文件出台之后,全国各地出现了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各类规定。

  到了2009年,最高法院又印发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和《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严禁法官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学者葛洪义教授认为,这些规定构筑起了法官与律师的“隔离墙”,反映出法律人内部的相互不信任。

  “通过网络、媒体、官方文件——包括各地各级法院、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不断复述,我们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关系的主题词,正在被一系列带有贬义的词汇所侵蚀。”葛洪义说。

  不过,前述不具名的法官学院教授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不是说这方面的规定(规范法官律师关系)多了,而恰恰是少了,我们目前还没有规范法律职业行为的法律,近年出台的都是规范性文件,没有约束力。”

  他介绍,对于法官和律师的不正当交往,任何国家都会予以规范。律师和法官当然可以交往,但不正当的交往应该受到惩罚。不过,目前我们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律师雷志锋说,自己也很理解体制内的法官,律师和法官之间最理想的关系就是相互尊重,律师尊重法官的权威,法官尊重律师的职业特征,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互相拆台,对谁都没有好处”。

  律师丁金坤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在知道彼此的酸甜苦辣后,律师和法官应该平等地尊重彼此。而当前能做的,就是让律师和法官培训交叉,建立起正常的交往。

  2004年,史上最详细规范法官律师的官方文件发布时,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我们不否认,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可能搞不正常交易,但我们也相信,并不是法官与律师一交往就一定搞不正常的相互关系。但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认识,这就是我们法官和律师共同的悲哀。

  “什么时候法官与律师可以堂堂正正地坐在一起、走在一起,而大家不认为这有什么不正常,什么时候就是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已经得到规范的时候。”肖扬说。

  法官VS律师(三)

  法律共同体建设恰逢其时

  “人们的安全一旦遭受破坏,就需要借助外在力量进行恢复,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外在力量就是法律,而推动这个力量的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虽然大家常常说‘法律职业共同体’,但明眼人都知道,所谓‘共同体’,还只是一个一厢情愿的传说。但在碧华离世这天,想象中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终于在网络上的各种自发悼念中出现。”

  2014年12月11日凌晨,当最高人民院法官何帆在最高院办公室的电脑前打下这些话语的时候,他的心情极度悲痛,因为就在前一天的12月10日,何帆的好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突发心脏病,因抢救无效离世,年仅47岁。

  作为一名法官,邹碧华的离世的确令世人惋惜,然而却很少有哪位法官在离去时,能够像邹碧华这样得到如此的赞誉和惋惜——无论是最高法院的精英,还是基层的法官;无论是声名显赫的大律师,还是高校教授学者,都齐声表达了对邹碧华不幸离世的惋惜与敬仰。

  社会各界自发悼念形成的“邹碧华现象”自然与邹法官个人学识与人品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对高素质法官、对公平正义的强烈呼唤,对推动依法治国的强烈期盼。而在何帆等法律界人士看来,各界对邹碧华法官的悼念和称赞更是其生前一直力图构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曙光微现的一种体现。

  何为法律职业共同体

  “希望让律师的执业环境越来越好。”这是邹碧华在朋友圈里留下的最后一句话,这也或许正是邹碧华这位法官能够得到那么多“对头”律师赞赏的原因之一。

  就在邹碧华去世的当天,由他主导推动的上海法院律师服务平台刚刚上线运行,而纵览他的有生之年,也一直在极力推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和谐互助的关系,他认为二者间除了原本被认定的“对抗”关系外,更应该有的是一种“相惜”,而这种相惜,也正是建立改革者之间共同归属感的体现。

  2010年,邹碧华时任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长时,长宁法院出台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在当时的律师界引发了不小的震动,邹碧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推出《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就是希望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有更加良性的互动关系。

  在2014年11月23日召开的全国律协民委会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双年会上,邹碧华发表了名为“司法改革背景下,如何构建法律共同体”的主题演讲,他提出,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然而,这也成了他为建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后一次发声。

  “法律职业共同体”,也许对很多人而言,还不是一个熟悉的名词。在解释这一概念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研究中心主任朱景文先向法治周末记者提起了那句在法学界很有名气,出自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人们的安全一旦遭受破坏,就需要借助外在力量进行恢复,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外在力量就是法律,而推动这个力量的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朱景文说。

  事实上,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词最早源起于法治成熟国家,中国仅在近十几年来才逐渐提起。

  2001年,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副部长强世功在《中外法学》上发表了《法律共同体宣言》,并将其形容为因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共同的理想,使受过法律教育的法律人构成的一个职业、知识、精神的共同体。被看做国内第一次提出“法律共同体”概念。

  “近年来学界开始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了更细致的释义。”朱景文介绍,所谓法律职业共同体,就是拥有共同的法学教育背景,基于共同的事业追求,相同的职业思维,共通的专业语境和统一的知识体系等形成的职业人共同体,“像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虽职业不同,职责不一,但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

  发展恰逢其时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传统中一个重要的要素和象征,它对于法律的运作、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相比之下当前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则略显“稚嫩”,包括何帆法官在内的多位法学界人士也曾无奈地表示,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目前还没有完全形成。

  朱景文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审判要靠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达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律公正”。

  在朱景文看来,同为学法之人,如果各法律人之间呈现的是割裂,甚至是“死敌”状态,那建设法治社会便无从谈起。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都应有着共同的责任和目标,那就是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朱景文强调,只有各群体成员在思想上结合起来,形成特有的职业思维模式、推理方式及辨析技术,通过共同的法律话语使彼此间得以沟通,才是国家法治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所以说法律职业共同体既包含实体层面,也是对精神层面的要求。”

  法官从改革开放前的五六万人升至如今的20万人;律师由以前5000多人升至23万人……朱景文认为,随着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不断涌现,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发展条件已相对成熟,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也提出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并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和保障体系建设等,这些都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发展可谓恰逢其时”。

  打开人才“旋转门”

  “检察官、法官的工作比律师要累两倍!”当山东淄博律师许卫东发出这般感慨之时,他已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公诉科挂职助理检察员工作两个月了。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4年10月10日,山东省司法厅选派了12名律师到政法机关挂职锻炼。朱景文指出,此举一方面促进了政法机关与律师队伍平等交流,同时也是依照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一种探索。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对此,徐显明也在上述法学家论坛上表示,“我们的人才的‘旋转门’应该打开,应该有统一的法律职业的用人制度,使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和立法者在职业上能够互通,而不是现在的割裂状态”。

  据朱景文介绍,目前在英美等国,采用的就是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成员可依条件相互流动的一元化法律共同体模式。

  “此举在促进各职业间互相尊重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办案质量,比如律师作为‘最接地气’的法律工作者,知识全面且实践经验丰富,转行法官有助于为案件‘纠错’,同时在审理案件中也会对代理律师更加理解和尊重。”朱景文说。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当前我国从法官、检察官转行律师的人数较多,但从律师转行法官和检察官的却人数寥寥。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坦言,其中很大原因就在于当前我国司法官任命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任职资格标准,比如律师想转行进公检法,除通过司法考试外,还面临司法机关各项录取限制等诸多制约。

  杜绝“法律勾兑”

  在多年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研究中蒋勇发现,当前中国法律共同体发展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没有建立起职业互信,律师、法官、检察官,各职业间交流少,信任低,彼此存在不少“误解”。

  在创办律所前,蒋勇曾是一名法官,横跨两个职业,令他对法官审案时的辛苦和审判结果受到干扰下的无奈,以及律师经过前期精心准备却在法庭上被法官言语压制时的焦躁心态,都深有体会。

  “两个职业其实都是在尽自己的职责,谁都没有错,只因相互间缺乏了解和沟通,导致关系不断恶化。”增加了解,才能相互信任,蒋勇觉得职业内部互信关系的建立是推动法律共同体发展的重要基础,而职业互信的前提就是要提供为法律人抒发自己观点和相互交流的平台。

  记者了解到,目前一款由天同律所牵头设计的法律人交流阅读平台“无讼阅读”APP已经上线,其中除包含大量国内外律师、法官的文章分享外,也有对审结案件、法律政策的业务探讨交流等内容。

  蒋勇希望通过这一平台能给更多的法律人提供交流机会,了解各自职业的艰辛,逐步淡化职业间的界限,消除隔阂。

  何帆指出,类似无讼阅读软件这样的尝试能够把各种各样的法律讯息,法律业界的各种声音有效地聚合在一块,能很好地推动大家互相交流和理解,逐步形成理想的法律共同体,但他也强调,这些只是文化传统角度的推动,核心的推动更需要每个法律人的改变。

  法律共同体建立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但朱景文强调,一定要避免法律共同体在发展中“变质”为法官、律师、检察官暗中通气,影响司法审判公正的“法律勾兑”。

  “一个国家法律的威望,要靠长久的建立积累,但几起冤假错案就能瞬间令其崩塌。”朱景文坦言,一旦法律共同体发展出现偏差,无疑是雪上加霜。

  朱景文指出,不同法律职业之间基于自身的职能,在法律活动和程序中以不同的职权发挥特定功能并相互制约,其实有利于抵御法律之外的非正常因素干预与干扰,因此除了要继续完善司法公开和监督机制外,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也应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司法公正的目标。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要求每位法律人都要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宗旨,更是底线。”朱景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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