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永信永事务所和华融和信公司分别成立于2002年和2006年,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2002年2月和2006年8月,经北京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两次批复,永信永事务所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华融和信公司在2006年度至2007年度期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永信永事务所先后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等公司提供咨询并收取咨询费共计810万元,由于永信永事务所的免税期已过,故通过正处免税期的华融和信公司开具发票并确认营业收入,由此导致国家少征收税额高达765.45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上述事实及永信永事务所的其他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对华融和信公司、永信永事务所分别处以罚款4万元以及137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德融汇通公司系北京德融汇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该公司分别以列支他人高尔夫会籍卡费、企业宣传纪念金币费用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营业金额达47万余元。2005年12月,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北京金来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4张,合计2580万元,金来欣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将该笔费用记入开发成本进行税前扣除,造成金来欣房地产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851.4万元。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德融汇通公司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非法提供发票的事实,对该公司处以总计855.4万元的罚款。
【裁判要点】
三家公司均不服上述税务行政处罚,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三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在行政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上述三公司具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违法事实,且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据上述事实,依法履行了立案、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三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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