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欺诈 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常某起诉称:2008年5月9日,其在被告家乐福公司天通苑店购买了迪彩防脱育发洗发露的洗发产品,由从化晶彩公司生产,使用后没有感到产品宣称的效果。后常某发现上述产品在互联网上被曝光是违法产品。常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家乐福及生产商从化晶彩公司赔偿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家乐福公司及从化晶彩公司答辩称,涉案产品的生产商为正规、专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涉案产品取得了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在内的有关批准文件,并经有关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家乐福公司从正规渠道进货,并对商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原告一次购买洗发水数十瓶,显然超出了正常的消费所需,故其不属于消费者,无权进行索赔。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常某认为由被告家乐福公司销售的、从化晶彩公司生产的迪彩防脱育发洗发露存在欺诈行为,依据不足,故其主张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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