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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租两家 谁有权居住?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一房租两家 谁有权居住?

 

【关键词】租赁契约 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义务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经济中心在没有征得原房屋承租人任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租他人。任某将房地产中心告到丰台区法院。

任某诉称:1985年12月2日,我与北京某房地产经济中心签订公房租赁契约,承租了丰台区某院的一间半平房,并履行了合同义务。2002年3月,在我不知的情况下,中心擅自将该房转租他人。

房地产中心辩称:住房由单位分配,我们只负责对房屋进行管理。北京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证明任某爱人白某已将争议房交给单位另行分配,该房现已分配给他人,我们才给其办理的租赁手续。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同房地产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已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某中心未经任某同意,又与他人签订租赁契约,且仍收取任某交纳的房屋租金,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某中心提出,任某已将该住房交给其爱人白某单位,另行分配,并出具证明。经法院核实,并无白某交房记录,故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并未依法解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任某与北京某房地产经济中心签订的房屋租赁契约合法有效。

转自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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