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帮助毁灭证据罪 强奸罪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一宾馆房间内,帮助唐某将强奸现场带有血迹的床单、被罩、毛巾等物证拿走,并在本市丰台区南四环公益桥附近辅路南侧的树林内进行销毁。被告人范某于2010年1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上,范某表示认罪。“我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范某说道。
范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出于法律意识淡薄,其是初犯,归案后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是指证他人犯罪的重要物证,却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而唐某因犯强奸罪获刑三年。
转自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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