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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无条件续期要有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对于“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怎么办”问题,总理明确表示,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详见今日本报A5版)
  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全国房价离谱畸高的情况下,购房是百姓的大额支付,甚至倾其一生财力以及几代人血汗钱置业买房。买一套仅有70年产权的住房,根本谈不上“恒产”,也就谈不上“恒心”,而是一颗忐忑不安之心。
  2016年底,针对温州2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会商后回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虽然续期政策已经明确,毕竟根据的是一个临时性的复函文件,而不是通过正规法律程序的立法法规。可以说,百姓的忐忑之心仅仅得到一时安慰,没有彻底消除顾虑。
  李克强总理明确表示,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姜大明部长在两会期间也表示,国土资源部正在深入调查研究,并将积极提出相关法律安排建议。可以预见,住宅用地70年产权续期的法律保障问题有望快速推进。
 
  一个住宅用地70年产权问题不仅对百姓利益带来纷扰,也制约着政府一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房产税以及遗产税出台与征收已经排上日程,但是这两个税收政策的征收对象是私有产权,对只有70年使用权的住宅用地征收房产税与遗产税,在法理上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对于住宅用地70年产权续期的法律安排,一定要吸取确定70年产权带来这么多后遗症的深刻教训。法律安排要有前瞻性,要一步到位,不留后遗症。建议土地问题应从法律上着手解决。比如,《宪法》明确公民住宅用地拥有永久使用权。最起码要对《物权法》进行修改,明确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续期不附加任何条件,包括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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