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出现一些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把责任推给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刘梅(化名)曾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三本书,但前几天该平台又扣了她三本书钱,她找到平台询问原因,却被告知让找书店。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分享了类似的故事:他最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纸巾支架,订的是大款,结果给发的小款,虽然只是几十块钱的东西,但为了退货,他先后找了平台、第三方,折腾一番后他感觉很难受。
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但在侯义斌看来,这条规定显然把责任确定给平台后的经营者,平台本身只是协调人。
平台经营者不能“任性”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起,一些服饰品牌陆续开始撤离该电子商城。对于此次退出风波,有些商家选择直接发表声明直指该商城存在“霸权”行为。因认为商家发布的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该电子商城已上诉至法庭,索偿500万元。
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社会公众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为新模式发展留“口子”
分组审议中,有人提出,立法需要对那些已有广泛影响的新兴业态予以清晰回应,避免落后于时代。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修改第10条,电子商务经济者包括,“自营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后加上“等”,这将为以后新模式、新形式的进入开一个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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