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分次贩卖少量毒品能逃过法律制裁,没想到还是栽了。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男子陶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3月23日,陶某在巴东一宾馆内,向陈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2克,陈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陶某付款100元。同年4月16日,经陶某介绍,屈某(已另案处理)以200元的价格给陈某贩卖冰毒0.1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1颗。次日,陶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与宋某取得联系,当天,在巴东一餐馆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向宋某贩卖冰毒0.2克和麻果1颗,宋某给陶某支付现金230元。
2017年4月17日下午,巴东民警在宾馆内将陶某抓获,经现场检测,陶某的尿样呈冰毒阳性,并在陶某房间内查获可疑红色药丸0.287克,可凝白色晶体0.818克。经鉴定,送检的可凝白色晶体和可疑红色药丸的抽样样品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2001年9月28日,陶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03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陶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两次,另介绍屈某向陈某贩卖毒品一次,与屈某构成贩卖毒品共犯,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陶某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重处罚;陶某当庭自愿认罪,供认贩卖毒品时有吸食毒品情节,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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