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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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合同生效日期缺漏及与有效期相矛盾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一、生效日期空缺
  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同时大量合同都是仅有签字和盖章,并没有填写相应的时间,这样就意味着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如果合同生效日期难以确定,那么一旦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例如,合同约定的供货期是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但双方在签章时,都没有在合同中填写签订日期,将导致合同的供货日期不明确,影响合同的履行。
  二、生效日期与合同有效期矛盾的问题
  对于一些补签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日期与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有效期之间也存在冲突,比如,合同中规定了有效期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但合同实际签署的9期在2008年9月份以后,合同还未生效但有效期已过,十分矛盾。
  合同期限并非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合同在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一般将自然终止,所以一次性的业务合同(如普通的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广告制作合同等)一般不用约定合同期限。如果给这类合同设定一个固定合同期限,一旦在同定期限内尚有权利义务未能履行完毕,反而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比如,有些合同的保质或保修期因为验收问题比较难事先确定,如果设定的合同期满和保修期已满,将使公司陷于被动;如果不设定合同期限,则合同要到对方履行完保修义务才能终止。另外,有些合同将对方实际履行义务的期限作为合同期限,因为流程问题,该类业务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履行完毕,这就出现了合同尚未签订就已经过期的滑稽问题,建议这类合同无须设立合同期限,如有限制对方履行期限的要求,则应当明确列明为履行期限。
  建议合同管理员在办理合同签章手续时,除了审核合同的盖章签字事项外,还应认真审查合同的签字日期,对于没有签字日期的合同,应补充填写。签字日期一定要完整、规范。没有填写签字日期的合同,一方面不符合审计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依签字日期确定合同履行期限的,将导致履行期限不明,因此应特别注意签字日期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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