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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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 把酒言欢之时 心头谨记法律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春节临近,好友相聚把酒言欢之余,千万不要喝得忘了形,过度饮酒有害身体,说不定还会招来一系列的麻烦,面临法律的严惩。一醉方休时,有些人可能会做出一些出格行为,甚至引发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喝酒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
  案例一
  酒后起争执刀砍围观者
  2016年6月24日凌晨3时许,罗某某的一个朋友与张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的街头发生撕扯,侯某某一边抽烟一边观看二人争执。站在一旁的罗某某见状,便让侯某某离开,但侯某某拒绝离开。随后,罗某某便上前殴打侯某某,同时张某某手持菜刀,朝侯某某背部砍了一刀,两人继续对侯某某拳打脚踢,将侯某某打倒在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鉴定,侯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7年4月,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罗某某批准逮捕。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也已被提起公诉。据悉,罗某某、张某某系酒后行凶。
  案例二
  烤肉店喝完酒帮朋友“出气”
  2016年9月11日22时许,何某、杨某、严某等人在未央区沁园小区南门斜对面一烤肉店喝酒,与在旁桌吃饭的张某发生口角,何某打电话叫来胡某,胡某顺手拿起桌边的三角铁凳砸向被害人张某,张某见状逃到烤肉店对面的便利店门口,胡某、严某、何某、杨某先后追上前,继续对他拳打脚踢。其中,胡某用塑料凳、啤酒瓶砸向张某,致其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张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19日,四人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四人共同向受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受害人表示谅解。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何某、杨某、严某酒后在公共场所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都参与犯罪,共同殴打被害人,均为主犯。其中,胡某作案手段较为恶劣,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四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能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案件事实,2017年6月,未央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何某、杨某、严某八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悔罪服判。
  案例三
  强行拦停车辆踩踏车顶耍酒疯
  第三起案件发生在2017年4月25日晚上8时许,从郑州来西安探访朋友的崔某某与好友郑某某来到未央区北二环一家娱乐场所,欢聚结束后,几个人相继离开。或许是喝得太多,崔某某突然站上了北二环辅道,多次拦截过往车辆。此时,孙某某驾驶白色大众轿车沿北二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此处,被崔某某强行拦停并跳上车顶进行踩踏,导致孙某某的车顶、天窗损坏。在此期间,崔某某的朋友郑某某屡次劝阻无效,甚至还遭到崔某某的打骂。酒疯还没发完,崔某某又在路边放火烧了自己的外套。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将其制伏,并带回派出所。谁知到了派出所,崔某某仍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肆意辱骂协勤人员,并撕毁办案区内的规章制度牌。第二天酒醒后,回想起前一晚的经历,崔某某十分后悔。他供述称,自己这一系列莫名其妙的狂躁行为,都是因为他与朋友郑某某喝了两瓶白酒、四瓶啤酒所引起的。最终,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崔某某批准逮捕。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喝酒不是减轻和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法律上明确了醉酒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请大家引以为戒,在日常生活中适量饮酒,避免酒后冲动行事,给自身和他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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