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砍伐树木时,超出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采伐蓄积。3月1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冉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6年10月,冉某购买了建始县某镇村民朱某家责任山中的林木,随后朱某办理了采伐期限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1月12日、采伐蓄积为2.16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冉某在采伐期限内雇请工人砍伐朱某家责任山中林木立木蓄积53.9975立方米,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立木蓄积51.8375立方米。
案发后,冉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该案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冉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属自首,并另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冉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前述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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