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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恩施州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开庭 “老赖”当庭还款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恩施州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开庭

“老赖”当庭还款获缓刑

\来源:恩施晚报 作者:陈航,谭元贵,桂春艳 编辑:刘丹璐\

恩施晚报讯(记者陈航 通讯员谭元贵、桂春艳)近日,全州首例“拒执犯罪”自诉案件一审公开开庭,被告人谭某宇委托亲属在法庭上交款10万元将案件履行完毕。巴东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谭某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据了解,巴东某银行与谭某宇、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由谭某宇偿还巴东某银行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月利率16.38‰支付利息,定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谭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谭某宇、谭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巴东某银行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巴东法院立案后,给谭某宇、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冻结了谭某工资收入的70%用于案件执行,因谭某涉执行案件数量多,加之谭某宇外出失去联系,法院遂裁定终结此次执行程序。

2018年2月25日,该银行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到谭某宇的下落,并于3月6日给谭某宇送达报告财产令,因其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法院决定对谭某宇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拘留期间,谭某宇未履行相关义务,法院于3月21日再次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0元。二次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多次进行思想动员,但谭某宇均置之不理,当起了名副其实的“老赖”。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谭某宇的涉案申请人以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保护为由,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审查后,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于3月30日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为由,对谭某宇作出逮捕决定,同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调查核实,谭某宇在巴东县城有住房一栋,其个人经营棺木生意,至今尚存成品棺木30副、棺木料50副待售。谭某宇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后,于2016年5月6日购买长安牌小型汽车1辆,支付购车款40000元,谭某宇个人银行账户的年度交易流水金额达50000元以上。

庭审中,谭某宇的亲属主动当场代交纳案款10万元,将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据悉,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宇在法院执行期间,投入资金购买车辆,拥有房产、棺木等大量财产,且其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数额较大,足以证明其有履行能力。谭某宇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如实申报财产、不主动执行,且经法院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庭审中,谭某宇主动认罪悔罪,并在宣判前委托亲属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谭某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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