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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恩施州司法局
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

 来源:恩施新闻网 编辑:刘婉茜 

乌鸦反哺,羔羊跪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十分不容易。但在开展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等长辈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的危旧房中的现象。这种情况属于未尽赡养义务,遗弃被赡养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强烈谴责,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规定,遗弃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恩施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第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赡养费追索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同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拒不履行的,被赡养人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 恩施州人民检察院

恩施州公安局 恩施州司法局

2018年5月21日

责任编辑:刘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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