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晚报讯(通讯员张清波)8月2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直以做“过桥资金生意”牟利的被告人李某,因借款人潜逃、“利滚利”、无固定收入来源等原因陷入困境,遂编造工程投标需缴纳保证金、缺周转资金等理由,以承诺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百余倍的暴利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到手资金部分用于借新还旧,部分被用于购置轿车等个人挥霍,待其因债务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时,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为93636.08元。扣除李某归还的本息外,无法返还的资金达510.92万,涉及20余人。
建始县人民法院提醒,投资者在借贷时,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认清其融资性质,避免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