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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恩施州发布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维权可拨打12338
发布时间:2024-06-15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恩施州发布妇女维权典型案例
维权可拨打12338,服务时间为每天9:00至21:00

来源:恩施晚报 作者:杜瑞芳 编辑:刘艳 

全媒体记者杜瑞芳 通讯员向江林

3月7日,记者从州妇联获悉,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在第110个“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州妇联联合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活动期间,通过解析典型案例,指导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宣传与妇女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妇女提供维权咨询平台。如果有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正遭受家庭暴力……可拨打咨询热线12338,服务时间为每天9:00至21:00。

现公布两大维权案例。

典型案例解析——

未缴纳社保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谁支付?

案情简介:

吴某某,女,某公司职工。

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聘请吴某某为后勤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作半年后,某公司对吴某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劳动合同期届满后,吴某某继续在某公司上班一个月,并向某公司请了产假,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也没有向吴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吴某某请产假后再未在某公司上班。某公司为吴某某办理了自用工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期届满后的一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吴某某在某中心医院住院生产,花费医药费4600元。

后因吴某某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未果,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吴某某以要求某公司购买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偿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为由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一、由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某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吴某某产假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吴某某个人承担;

二、由某公司向吴某某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决内容。

法律指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案例点评】

吴某某在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仍在某公司继续工作,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于原签书面合同到期后仍然具有劳动关系。

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吴某某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吴某某生育小孩的医疗费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不能在社保经办机构申领,造成吴某某损失,某公司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也温馨提示用人单位,用工期间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时与员工办好解除手续,规范用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典型案例解析——

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王某(男)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某。

王某爱酗酒,性格暴躁,婚姻期间,经常谩骂李某,愈来愈严重,王某开始经常殴打李某,威胁李某说:“你是我老婆,我想打就打,警察来了也没用,你要敢报警,我以后连儿子都打。”为了儿子王某某,李某一直忍受,不敢报警。居委会从邻居处了解到情况后,给李某宣传法律,李某终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通知王某到庭查明情况,予以核实李某所交证据的真实性。

裁判结果:

经询问质证,王某认可了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承认了多次殴打李某的事实,该法院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期间,王某发现李某有想跟自己离婚的打算,将李某手机摔在地上并踩坏,并对李某说:“你有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又怎样,我还是想打你就打你,更别想离婚。”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决定对王某拘留15日并将王某纳入了失信记录。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案例点评】

家庭本来是一个应该充满爱的温馨的港湾,但是因为家庭暴力,很多家庭陷入了黑暗世界,苦不堪言。受害者由于方方面面的压力,不敢对家暴说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有效地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将家暴者与受害者进行物理上的隔离,让家暴丧失基础,给反家暴者更多的法律依据和底气。结合本省实际和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我省又出台了《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加强了反家暴的操作性和力度。本案中,王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人民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记录,就是《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的亮点。反家庭暴力人人有责,望大家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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