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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行政处罚案件中主管过错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5-02-07 【告诉好友】 【返回上页】
  一、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认定的重要性
在行政处罚中,主观过错的认定至关重要。行政处罚涉及对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等方面的惩戒,为彰显公正性与合理性,需要准确认定主观过错。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明确了当事人具有主观过错作为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确立了过错推定原则,让当事人自证其主观无过错,以平衡行政处罚的公平与效率1。

二、主观过错认定的层面
(一)以执法者证成违法事实作为推定基础
部分举证责任倒置
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如金融监管中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隐蔽性强,执法机关收集主观状态方面证据难度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虽将部分举证责任倒置给行政相对人,但行政机关必须先行举证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之后举证责任才转移给当事人。只有当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违法事实成立时,才直接推定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此时当事人才需举证证明其主观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或对其行为作出合理解释1。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作为基本法,所确立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精神应贯彻于绝大多数行政处罚情况。对于单行法未明确载明行政处罚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的,不能简单认为无需考虑主观过错。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案例,若当事人能证明超重是因不可抗力(长途运输遇暴雨货物被浸泡增重),主观无过错,交警部门可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但免予罚款处罚。在特别法与一般法无明显冲突时,执法、司法机关适用特别法时可通过目的性解释吸纳行政处罚法的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况如涉及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领域可适用严格责任,以违法事实成立为依据,不问主观状态,如《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另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某些情况下的责令停产停业,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制裁,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1。
(二)以当事人提供反证作为检视方法
反证权利与阶段
当事人主观过错是一种推定事实。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虽然法律未明确相对人举证时间,但为保障其权益,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就应告知相对人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前的任何阶段都应允许相对人举证1。
主观状态的客观化
主观状态只有当事人内心知晓,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验证性,不能单纯以其自身陈述为认定标准。当事人应提供客观证据证明其主观无过错,评判者借助当事人外在表现判断其内心状态,通过客观证据与主观判断相结合的方式来求证对主观过错的推定是否成立1。
三、主观过错认定的种类
直接责任
行为人具有过错,其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后果,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直接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例如,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对当事人直接责任较重的,可以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罚2。
间接责任
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过错,从而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间接责任。例如,在环境污染案件中,虽然行为人并无过错,但由于其行为导致环境损害,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间接责任2。
共同责任
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过错比例或者因果关系,确定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例如,在产品质量事故中,如果产品生产商与销售商共同责任,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双方过错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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