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收养 权利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13岁)与周某(28岁)系同胞兄弟,但周某自幼被人收养,同亲生父母再无来往。2000年5月, 李某因父病故,母亲又没有收入,生活无着落。无奈之下,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同胞兄长周某,请求周某念兄弟之情,每月给他一定的生活费。但周某因长期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早已情同亲生,他怕如果帮助了弟弟,会影响和养父母的感情,便断然拒绝了弟弟的要求。李某既失望又气愤,便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
【法律评析】
因为周某已被人收养,因此他不仅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而解除,而且根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周某与弟弟李某之间的兄弟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已消除。虽然,他现在生活比较富裕,但已无义务给付李某抚养费,所以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这个案例中应适用收养法,因为只有这样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会得以稳定,也更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