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应该如何救济?
一、对于以上裁定是否能够上诉?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内容如下: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复〔199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示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 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对此,最高院的批复是无权上诉。
二、对以上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4〕9号 【发布日期】2004-07-26 【生效日期】2004-07-2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 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已于2004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对此最高院的批复是不予受理。
三、一个裁定无权上诉,再审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除非裁定法院自己走审判监督程序,自己重审。
四、在审判上无法获得救济途径,在执行阶段还可以要求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具体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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