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1】52号)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10406
【实施日期】 19810406
对于文件中第八条提到的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依据的是另外的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
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
注:这个文件虽然老,但目前仍然是各地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依据。
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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